商業條款及細則

1. 聘用本行

本行「余陳楊律師行」是一間香港普通合夥律師行。本行受香港律師會監管。下列一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客戶與本行之間的商業關係及本行提供予客戶的任何服務。倘若客戶聘用本行,客戶同意本條款及細則(連同就特定事宜的任何聘用信函或聘用電郵)將構成本行與客戶之間就特定事宜的聘用合約之組成部份(下稱「該聘用合約」)。倘若聘用信函或聘用電郵的內容與本條款及細則的內容有抵觸,則以聘用信函或聘用電郵的內容為準。

2. 本行的服務

2.1 服務標準:本行會依照香港法律所要求的合理謹慎及技能準則提供服務。本行將依據客戶的指示提供服務。因此客戶有義不容辭的責任迅速地向本行提供完整、明確及準確指示及所有相關文件及資料。

2.2 依賴本行的意見:本行提供的任何意見僅適用於客戶及唯獨與該意見相關的事宜。本行提供意見時,本行將會依賴而不會核證客戶所提供的資料。除非本行明確地以書面同意,否則沒有其他人有權以任何原因依賴本行的法律意見。客戶亦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本行的法律意見。

2.3 稅務意見:除非另有協議,聘用本行並不包括提供任何稅務意見。本行亦不會就客戶的事宜或交易之稅務問題承擔任何責任。

2.4 投訴本行的服務:本行非常重視本行的所有客戶,並致力以適時、有效及合符效益的方式提供最優質的服務。倘若客戶對本行提供的服務有任何疑慮或投訴,本行樂於與客戶商議,並儘早尋求解決方法。

3. 本行的費用

3.1 本行的費用:本行的費用乃參照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及其附屬條例計算及釐定的。於計算及釐定本行的費用時,本行會考慮各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所需的技能、人力資源及專業知識;事宜的複雜程度、價值、迫切性或重要性;需要研讀或準備的文件之數量及重要性;需要耗用的時間及員工的資歷要求等。

3.2 費用預算:本行可以應客戶的要求就特定事宜提供費用預算。費用預算是本行根據提供預算當時已知的資料去處理特定事宜而可能收取的費用標示。費用預算將會被修改,並且對本行不具約束力。

3.3 固定費用:本行可在聘用信函或聘用電郵列明處理特定事宜的固定費用。固定費用安排是本行以指定的固定費用處理該特定事宜(及僅為特定事宜)的提議。倘若本行所提供任何服務超越該特定事宜的範圍,本行將會收取根據上述第3.1段計算的費用。

3.4 每小時收費:倘若本行提供的服務是按每小時收費,本行的費用將會以六分鐘為一個單位計算。不足六分鐘的服務,將作六分鐘計算。

4. 墊支費用及其他開支

4.1 在適當情況下,本行將會發出帳單予客戶收取下列第4.1(a)段的墊支費用及第4.1(b)段的其他費用:

(a) 訟務律師費用、專家費用、其他顧問費用、法院存檔及登記費、印花稅及/或其他相關墊支費用;及

(b) 郵遞費、長途電話費、傳真費、速遞費、影印費、列印費、後勤員工加班費、交通費、其他一般辦公室的雜項開支及/或其他相關費用。

4.2 支付費用的權力:客戶確認本行有權支付任何有需要或屬合宜的開支以達成客戶的目標。本行會先徵詢客戶意見才會聘用在香港司法管轄區以外合資格的訴訟律師及律師、專家及其他顧問。客戶需要為此承擔相關費用。

5. 法律費用按金及支付方法

5.1 法律費用按金:除非另有協議,本行的一般政策是會不時要求客戶預存一筆款項作為法律費用及墊支費用的按金。本行可以(按其酌情權)使用按金以支付本行已發出予客戶而客戶未結清的任何帳單。

5.2 帳單發出時間:在處理案件期間,本行可能就已提供的服務及其他收費、產生的墊支費用及開支發出帳單。當完成案件後本行會發出最終帳單予客戶。倘若基於任何原因,客戶的案件不繼續完成,客戶須負責支付截至本行收到服務終止通知前產生的費用及開支。

5.3 支付帳單及利息:本行的帳單一經發出,便需即時結清。本行保留收取所有逾期30天的帳單之利息的權利,利率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的港幣最優惠利率計算。

5.4 扣減金額:客戶必須支付帳單的全數金額而不作稅務或任何性質之費用的扣減或預扣。倘若法例要求扣減或預扣,客戶須向本行彌償該等額外款項以至本行能夠收足帳單的全數金額。

6. 反清洗黑錢及對抗恐怖分子融資

6.1 通知政府機構:根據香港適用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例,倘若本行知悉或懷疑某項事宜或交易涉及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本行可能有法律責任就本行所知悉或懷疑的事情通知相關政府機構。客戶應該知道(視乎情況而定)本行可能會於未經客戶同意或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作出上述通知。客戶同意,為了遵循相關法例,本行可以於本行認為合適的時間通知相關政府機構。

6.2 核查客戶:根據適用法例及香港律師會的相關守則,本行有責任(除其他外)核查客戶身份、進行客戶背景調查、保留客戶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對本行建議的交易之資金來源作詳盡查詢。為此,本行可能會要求客戶提供相關文件及其他資料及保留該等文件及資料。客戶同意本行可以提供該等文件及資料予客戶委任或本行代客戶委任的任何顧問(包括任何訴訟律師)使用以符合適用的法律及法規要求。倘若本行所要求的文件及資料未能於合理時間內提供;或倘若所提供的文件及資料本行認為未能滿足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本行可能延遲展開工作、拒絕或停止代表客戶。本行可以一般的收費方法向客戶收取為符合有關法律及法規而提供的服務及產生的開支。

6.3 客戶銀行帳戶的用途:本行設有客戶銀行帳戶以接收、保存及轉匯關於本行代表客戶處理事宜之款項。任何存入客戶銀行帳戶的資金倘若與本行提供的明細不符,本行可能會保管該筆資金等候進一步調查或將該筆資金退回予匯款者。因此客戶存入資金前,請預先通知本行及說明理由。

6.4 第三方付款:如果客戶支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客戶款項、法律費用、墊支費用或其他款項)是由第三方而非客戶提供,客戶有責任提前通知本行。本行保留在任何時候拒絕接受任何第三方支付的款項(不論部分或全部),或任何未經本行審查來源的款項的權利。

7. 資料保密及利益衝突

7.1 保密責任:本行將會根據一貫的程序將客戶指示本行提供服務而給予的所有資料保密。除非(i)根據適用法律、法規、法院或行政命令,本行有責任披露;(ii) 該等資料乃披露予本行專業理賠保險公司、核數師及其他顧問;(iii) 該等資料乃披露予提供服務予客戶的任何第三方;(iv) 該等資料已在公共領域存在;或(v)該等資料是,受制於適用的保密條款,披露予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向本行提供行政及其他支援服務的服務供應商,否則本行不會向其他人士披露該等資料(獲得客戶同意者除外)。

7.2 推廣資料:為免生疑問,本行可能會披露本行代表客戶的事實及被委託處理的事宜之一般性描述作推廣用途(客戶向本行提出反對者除外)。

7.3 關於其他事宜的資料:倘若本行掌握其他客戶的保密資料,本行不可向客戶披露或使用該等資料以惠及客戶。倘若於本行代表客戶期間,本行從客戶獲得任何保密資料是一件或變成一件與本行向其他客戶提供的服務有關的事宜,本行將繼續為客戶維持該等資料的保密性,及不會使用該等資料惠及其他客戶。然而客戶同意,受制於適用的專業操守,本行在此等情況下仍可代表該等客戶而毋須獲得客戶的同意。

7.4 利益衝突:其他客戶可能要求本行代表其處理一項涉及客戶利益的事宜。在此等情況下,這種代表的方式可能違反適用的專業操守規則。因此,除非本行能夠遵循專業操守中關於利益衝突的適用規則,否則本行不會代表其他客戶。除此之外,客戶同意本行可以代表其他客戶處理任何事宜。

8. 檔案及資料管理

8.1 知識產權權益:本行將保留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所製作的資料或建議的一切版權或知識產權。當本行向其他客戶提供服務時可以使用該等資料或建議。

8.2 電子通訊:在提供服務期間,本行可能通過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與客戶溝通。本行並不保證客戶與本行之間的電子通訊均屬安全、不帶病毒或成功傳送的。倘若在超越本行的合理控制範圍,該等電子通訊被截取、延誤、損壞、掉失或錯遞,本行不會對客戶承擔責任。倘若本行發送電郵到客戶提供的電郵地址,客戶將被視為已收取該電郵。

8.3 文件保存:客戶同意,受制於適用的專業操守規則,本行可按照本行不時制定的文件保存及銷毀政策銷毀關於任何事宜(包括本行曾替客戶處理的任何事宜)的任何文件、紙張或其他實體或電子材料。客戶亦同意,本行可以收取任何應客戶或其顧問的要求而搜尋或處理客戶資料的費用。

9. 資料保護

9.1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委託本行辦理事宜時,一般需要客戶或其個人代理提供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明文件、地址證明及聯絡資料)。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行有責任通知客戶所收集、處理或使用的個人資料之用途。

9.2 主要用途:本行將會基於下列之目的收集、處理或使用客戶所提交的個人資料:(i)向客戶提供服務;(ii)設計服務或相關產品供客戶使用;(iii)收取未清繳的費用及(iv)履行上述第6段述及的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除非出現上述第7.1段列明的情況,否則本行不會披露客戶的保密資料。

9.3 推廣用途:本行亦可能收集、處理或使用客戶所提交的個人資料用作推廣本行的服務及相關產品。倘若客戶不希望本行使用客戶或其代理提交的個人資料用作推廣用途,客戶可在聘用信函的適當地方表示,或以書面或電郵通知本行的任何一位合夥人。

9.4 關於個人資料的要求: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相關個別人士可以要求本行:(i)確認本行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及容許存取此等資料;(ii)修改任何其個人資料;(iii)詳述本行關於個人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及(iv)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推廣用途。任何此等要求須要以書面通知本行的任何一位合夥人。根據法律,本行有權收取處理此等要求的合理費用。

10. 法律責任的免除及限制

10.1 法律責任的免除及限制:倘若客戶因為本行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蒙受損失,本行可能需要對客戶承擔責任。但是,一般商業慣例都會限制該等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責任。客戶同意本行的法律責任受制於下列各項:

(a) 本行不會基於任何其他人士的不誠實、蓄意、鲁莽、無意失實陳述、隱瞞事實或其他行為而導致客戶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b) 本行不會承擔因為下列情況而產生或導致(不論直接或間接)的任何損失或損害:(i)客戶或代表客戶或第三方提供的文件或資料出現錯誤、偏差、缺失或遺漏;(ii)客戶或代表客戶或第三方提供的文件或資料有延誤;(iii)於任何其他情況,基於本行依賴由客戶或代表客戶或第三方提供的文件或資料;

(c) 本行毋須就任何本行向客戶提供的建議或作出的工作而導致客戶承受或蒙受的任何利潤損失、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或損害而承擔責任;

(d) 本行不會承擔任何資產或其他財物之任何損失、被盜竊或損害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寄存或放置於任何第三者(包括任何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或任何其他律師事務所)的金錢及文件。同時本行亦沒有責任賠償任何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或任何其他律師事務遺失客戶的金錢;及

(e) 倘若客戶同意限制任何其他顧問的法律責任,本行不會承擔客戶原本可以向該其他顧問追討但礙於該限制而不能追討的責任。

10.2 免除的限制:上述第10.1段的免除及限制之實施並不免除或限制任何根據法例或適用的專業操守規則所禁止或限制的任何責任。

11. 終止本行及客戶的關係

11.1 客戶終止的權利:客戶可於任何時候終止本行的服務。倘若客戶決定終止本行的服務,本行將收取截至終止日已提供的服務費用及已招致的開支。本行亦有權就本行代表客戶持有的契據、文件、金錢及其他物件行使留置權,直至客戶結清本行的所有帳單。

11.2 本行終止的權利:本行可於某些情況終止本行與客戶的關係,該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 本行的意見認為發生利益衝突;

(b) 客戶仍未支付本行費用或本行合理地要求作為按金的費用或開支;

(c) 本行未能從客戶獲取全面或足夠的指示;

(d) 本行認為律師與客戶之間必須的信任及信用並不存在;或

(e) 本行認為就專業操守的適用規則而言,本行不適合繼續代表客戶。

11.3 在終止服務時支付費用:倘若本行或客戶決定本行不再代表客戶,客戶需要承擔截至終止服務時已提供的服務費用及已招致的開支及連同轉移本行的檔案到客戶選擇的其他顧問之所有必須工作之任何進一步費用及開支。

11.4 條款持續有效:儘管終止服務,本條款及細則仍然對雙方具約束力。

12. 其他

12.1 沒有第三者依賴之權利:任何非本條款及細則的當事人沒有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權力。

12.2 條款分割性:倘若該聘用合約的任何條款於任何方面是或變成不合法、失效、無效、可使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聘用合約的餘下條款將仍然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12.3 不可抗力:倘若因為超越本行控制範圍的原因導致本行未能提供服務,本行不會對客戶承擔責任。一旦發生該等情況影響本行,本行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早通知客戶。

12.4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該聘用合約(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及細則)及本行提供予客戶的服務受香港法律管轄。倘若雙方發生爭議,客戶同意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客戶同意本行有權就該等爭議在本行選擇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向客戶展開法律程序。